2.
█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金寶山管理中心人員當場指稱: 「債務人所有塔位編號『B西111122號』櫃位,目前未使用。」等語。 民國114年10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位於金寶山景觀墓園金寶塔內,位於7層樓 之地下層,編號為『B西111122號』塔位。」等語。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靈骨塔)應有部分。惟該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 約定由特定之(應有部分)所有人占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即得使 用系封標的?或是否須先繳納相關費用(例如:過戶費)或補足契約價金予金寶山事業集團或 其他管理人始得使用?又後續是否應按期繳納管理費或其他費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於 投標前應自行向金寶山事業集團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 議,均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