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1037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507建號建物之
8.
2樓部分有增建,3樓則為全部增 建;建物據相對人黃中德稱現況為空屋,房間僅有幾件床墊、方櫃及雜物,故拍定後建物得點 交。又相對人黃中德稱建物僅有稍微壁癌,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 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 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 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調解筆錄,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 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9.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