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之
2.
350地號土地為道路,本件拍賣的甲標、乙標、丙標土地均位於同 一條路上,起點有「中坑村10鄰(5-11號)」標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 拍賣之土地現況為六米寬之農路,供公眾通行使用,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位置 及範圍均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並注意土地有無使用上之限制。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 交。
5.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 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 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