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的土地永豐段293地號土地、296地號土地目前為巷道用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永豐段292-4地號、建號502及臨時建號615(增建部分)債務人陳淑娟未實際占有、 使用,而係由信託人及其家屬使用、居住,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8.
建號615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 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 屋還地之相關危險。六、永豐段
9.
296地號土地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 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