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兩面臨路,部分空地、部分 雜木林;另鑑價報告記載原為社區公園,現因久未維護,相關設施殘破,多為 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債務人自用、未出租。本件拍定後依現況 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 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 應買之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