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2筆土地相連,土地均坐落建物數棟,本件拍賣之建號48建物坐落1141地號土地, 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他家人使用。土地及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 明,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其餘建物均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均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
7.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1139地號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就1139地號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1141地號土地、48建號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 拍賣之1141地號土地、48建號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 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 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9.
建號48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
10.
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 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