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存放。又現場位於台28線道路旁,座落土地為地主朱裕寬所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標的建物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6.
本件拍賣建物,該建物之基地所有人假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但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