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187地號、187-1地號土地為雜草雜 木林,位置在福人微笑社區入口出處右側土地,262地號為福人路道路,供 人車通行之用,188地號、188-1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雜木林、部分為福人 路道路,供人車通行之用,就前開供人車通行使用之土地是否有符合既成 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投標人應自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 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拍賣標的20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為福人微笑社 區圍牆外圍之山坡地,未臨路。
2.
本件查封時,拍賣標的土地插有署名為雙子城建設開發公司之告示牌,內 容載有:「本區永寧段
5.
262等地號土地經高等法 院判決確定,自69年起依租賃契約開發完成,租賃權無期限。」似就本件 拍賣土地主張有租賃權,惟與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95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 事實不符,故就本標拍賣土地仍依現況點交。惟執行法院對租賃權是否存 在無實體認定權限,如將來有爭執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上開情 形以評估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6.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8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18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及墓地用地。另依土地登記謄本 所載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
7.
20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 地,188-1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262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 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又拍賣 之土地實際有無墳墓坐落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後,再斟酌應買。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當事人及 拍定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拍賣之土地187地號及202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 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 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9.
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 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 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