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7年1月22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竹南鎮廣源段1251─1地號土地為圍牆旁空地、雜草、水溝、貨櫃;1252─1地號土地為涼亭、貨櫃、道路。
2.
112年3月6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竹南鎮廣源段1251─1地號土地為涼亭、空地、放置貨櫃;1252─1地號土地為中磊公司垃圾集中場、空地、放置貨櫃。
3.
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執行標的乃屬共有人分別共有之公共設施區域,共有人均有權使用,並無書立分管契約或特別約定劃分使用區域,土地上之涼亭、貨櫃、垃圾集中場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中。
5.
1252─1地號土地相連,現況地上為鄰地建物鐵皮棚架坐落,另為涼亭、景觀作物、池塘、機車停車場及空地。
6.
依本件拍賣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均記載:辦理工業用地或標準廠房。出售、設定負擔或為其他處分時,應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查明相關使用規定,危險自行負擔。六、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坐落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契約均不明,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7.
拍賣土地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9.
按公民營事業開發之產業園區,其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登記予各該管理機構。但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係供不特定對象使用或屬社區範圍內者,其所有權應登記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有,並由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前項公民營事業移轉登記所有權予各該管理機構後,該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租售、設定負擔或為其他處分,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產業創新條例第51條第
10.
3項定有明文。本件拍賣土地經經濟部工業局112年9月18日函,認「拍賣土地仍屬私(私法)人所有尚未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園區管理機構之公共設施用地,因園區迄今尚未成立管理機構,但為使本案債權債務得以解決,以及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人之權屬單純化,以利後續管理機構成立後,得以順利將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移轉予該機構,本件建議可於管理機構尚未成立前先執行拍賣事宜。」,是本件依經濟部工業局來函意旨及債權人之聲請進行拍賣,惟系爭土地於管理機構成立後移轉予該管理機構,併予說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