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90年6月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位於新 竹市647巷123號對面其上為雜草;嗣112年12月1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草雜樹,部分有菜園占用,惟實際範圍以測量為 準,經詢問在場住戶表示菜園係由中華路六段647巷108號住戶所種植,不知使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土 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 不在拍賣之列) 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 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