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5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5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臺北市內湖區安泰街45巷1號建物樓梯間及其旁一小塊空地;226地號土地係同巷1號及3號建物中間之空地,供停車使用等語。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 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2.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3.
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二22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就225地號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三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