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7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70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753巷3~15號建物後方,部分係社區道路,部分係停車空間,部分係雜草叢生。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112年7月25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發現6705建號建物大門門鎖已遭破壞,屋內雜亂,已斷 電;7464建號建物係平面停車位;債權人在場陳稱6705建號建物多年無人居住,87年時婆婆 於13樓外陽台墜樓,停車位係位於地下9樓編號77號之平面停車位,目前由其配偶租給鄰居, 未訂租約,未定期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四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前於111年9月30日函稱703地號土地,經調閱本局所核發98汐使字第372號 使用執照(79汐建字第586號建造執照),部分土地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另依 圖說載示為私設道路(私設通路);查本案(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 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依內政部營建署106年 3月2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04569號函釋仍屬法定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2.
6705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3.
抵trial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