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在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7月12日現場指界時,46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二段122巷38弄14號建物占用,部分為道路、無門牌磚造建物部分占用、鐵皮棚架部分占用、部分雜木林。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應買,各標應分別標價,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甲、乙、丙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六、無抵押權登記。
9.
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