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2年11月22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 147巷16號房屋為基準,144-3地號土地位於其東方,有一廢棄工寮佔用, 其餘為雜樹林。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 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 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 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 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本標的現況部分trial,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 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 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 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4.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 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 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6.
本件144-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 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144-3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8.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144-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 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 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 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 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 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