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地 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178-3地號位於門牌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147巷16之 1號建物南南方約18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4.
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 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 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