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法院 112慎26945甲

基隆市七堵區友蚋段十四坑小段139-1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210
  • 80 點閱
  • 0 列管
  • 2024/4/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5/22 週三 上午 10: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10
保證金:
42
總坪數:
400.5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400.5 坪
總現值:
278 萬
拍後增值:
68 萬
王小明
您還在每天上下架法拍案件嗎?
本區塊法拍專員功能讓你免維護即曝光最新法拍案件
誠摯邀請全台各縣市專業法拍業者加入
免費提供半年試用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基隆市 七堵區 友蚋段十四坑小段 139-1地號,面積 1,324 m2,持分 1/1,210 萬
拍賣紀錄 (4)
1拍,2024/3/6,總底價 410萬,保證金 82萬,坪單價 1萬/坪,流標
2拍,2024/3/27,總底價 328萬,保證金 65.6萬,坪單價 0.8萬/坪,流標
3拍,2024/4/24,總底價 262.4萬,保證金 52.5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3拍,2024/4/24,總底價 262.4萬,保證金 52.5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7)
1.
據112年11月22日執行筆錄之地政人員指界稱:如以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 147巷16號房屋為基準,139-1地號土地位於北方約15米,部分為道路用 地,另有華新一路147巷8號建物、貨櫃屋及鐵皮棚架佔用,其餘為雜樹 林。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 置為準。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 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本標別土 地因多為雜樹林,且無路可達,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 全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 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 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
2.
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 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 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 受)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3.
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僅得就 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 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 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trial07條、民法第426 條之
5.
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 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
本件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7.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15條等規定,則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 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 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耕地承租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 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耕地承租人若 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8.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規定 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購買之耕地承租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 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 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 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9.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10.
本件139-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 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139-1地號土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點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12.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13.
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 分割為單獨所有。
14.
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 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投標人注意!
15.
另據謄本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139-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山 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 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 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 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 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 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 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 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 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 買。
1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 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 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 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1)
1.
基隆市 七堵區 友蚋段十四坑小段 139-1地號
1,324 m2 × (1/1) × 2,100 元 - 210 萬元
= 68萬元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基隆市七堵區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