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2年10月19日、112年11月23日現場指界、查封時,地政人員稱703地號位於新北市527594號路燈旁,目視土地上有噴水池、道路、雜木林、停車場;第三人在場自稱為債務人哥哥, 基於親人關係無償居住於此等語。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局汐止分局112年11月3日函,派員訪查 結果,7017建號自三年前由第三人即債務人哥哥陳○升、陳○升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有無配賦停車位不明,縱有配賦停車位,因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 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