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6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09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2段345號建物西南方約85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幅員廣闊,目視所及之處未見任何建物及地上物且無路可達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不動產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