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不動產經本院於112.6.19現場執行,債務人在場陳稱由其居住使用,屋內堆放書籍、電 腦設備、工廠器具及生活用品。經執行人員目視觀察,屋內並無漏水,地面髒污潮濕。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235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 地不在拍賣範圍。
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