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11月20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1148地號位於金潭國小勵志樓後 方空地草皮,土地上有停放汽車,旁邊為軍方用地。標的係拍賣應有部 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2.
依112年11月17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物目前為學校停車場使用。使 用分區為學校用地。
5.
優先承買: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對其共有物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 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利用限制及其他規範、如有非拍賣之建物其 坐落基地權源、拍賣土地與地上物法律關係、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該費用及地價繳 清事宜。
7.
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 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