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2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楊○玲在場陳稱建物1樓由其與丈夫自行居住使用,2樓由債務人之兄弟陳○成之妻自行居住使用,均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等語。同年3月20日現場執行 時,經檢視現楊發現建物1樓與2樓內部不相通,1樓後方有水平增建;2樓有獨立出入口,內部 與頂樓增建相通,頂樓增建無獨立出入口;1樓屋內狀況尚良好,2樓屋內多處牆壁油漆剝落; 2樓現住人詹○芬在場表示2樓建物漏水嚴重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
4.
312建號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