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491地號等10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493地號上有伊勢街75巷12弄6號至14號建物占用;491之
4.
491之2地號上有伊勢街95巷8號建物占用;492之
5.
492之3地號上有伊勢街95巷10號、臨12號建物占用;494地號上有伊勢街75巷8號、10號及75巷12弄
7.
494之3地號上有靈聖宮(伊勢街75巷6號)占用。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5月16日函稱
9.
493地號之部分土地為47營字第0144號營造執照之建築基地;494地號之部分土地為59使字第0054號使用執照(57建字第001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11.
491地號等10筆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491地號等10筆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及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專有部分所有權人。
13.
493地號土地上建物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14.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