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7月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土地上有 二層樓建物及一層樓磚瓦平房,旁邊一部分之鐵皮遮雨棚(門牌號碼均為旗 山區義德街25號);據債務人在場稱上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又據鑑價報告 所載,2筆土地屬都市計畫內,編號1土地編定為道路用地,編號2土地編定 為住宅區;2筆土地臨義德街,路寬約3米,為當區之一般道路。復據債權 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具狀陳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磚造 建物,據悉為債務人親友所有,另有宮廟占用部分土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 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 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 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 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 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4.
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市工務建字第11236771100號函覆,經查本局建築管 理資訊系統,編號2土地(重測前為旗山段297-233地號,分割自297-179地 號)領有
5.
旗鎮建字第748號建造執照,為建築基地範圍(內含法定空 地),並套繪管制在案。
6.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 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 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7.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數 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 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標時到 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