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2月2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293-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 仁和街56巷3號建物。債權人代理人稱293-1地號上之建物為共有人占用。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土地其上有建物,建物部分不在拍賣範圍,如坐落土地上之建物 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 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