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土地無路可達,由新埔鎮關埔路水車頭段555巷8號屋目視後方約7.8百公尺處, 目視應為雜樹林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 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 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 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 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拍賣185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 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 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 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 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 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 證。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 所未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 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