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2.11.30現場查封房地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所指,
5.
25號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
6.
本件房屋有增建,113.1.12會測增建如暫編148建號所示。現場會測時,有承租人在場稱本
7.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
8.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 人僅對部分標的物有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另優先承買權人倘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13.
暫編14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46-
14.
46-8地號土地,其使用鄰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