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查封筆錄所載,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之第三人為債務人之兄,其稱本件 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與其母親及其本人居住。屋內四處堆滿雜物,行走不易。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 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六、本標內暫編第1542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 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 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之基 地有部分占用鄰地,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 決。
3.
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 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 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 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 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謄本上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