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標的土地現況為茶園,因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 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 交。
2.
如本件地上物有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第107 條所規定之租地耕作之情 事,承租人於出具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 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 益,並應由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否及得承買範 圍,並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35,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 定之。
6.
本件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 定。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 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 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7.
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擁有 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