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1月2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地政人員稱106地號土地上 坐落門牌龍潭區民生路801巷42號建物,另有數間無門牌之鐵皮屋、建物。 另有一座鐵皮屋建物門牌民生路801巷42-6號部分占用其上。208地號為雜 樹林地,有棚架、鐵皮建物。
2.
本件執行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拍賣之列,惟如與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則依民法第838之1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拍賣後,其上 建物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trial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 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 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