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015之1地號係由慶南三街與吉慶橋交叉處往東,位於中原排水溝旁,其上為雜草及雜木,2493地號其上有慶豐十二街151巷9號房屋(全部) 及11號房屋(部分)占用,其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等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 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1051 之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水溝用地」,249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 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如有異動,拍定人不得執為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
5.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 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