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鎖匠開鎖仍無法入內;經電聯債務人詢 問,債務人稱平日偶而會回標的址居住,大多時間為空屋。另據本院110年司執字115233號 案中查封、履勘筆錄記載,本件標的牆壁及天花板有多處壁癌。
2.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4.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7,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
5.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 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6.
本件所拍賣之960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 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 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 公告內容為準。
10.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 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