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96土地種植稻米,295土地種植稻米、上有建物 (大溪區埔頂路一段357巷772弄65號)坐落,據在場人表示該建物為共有人 所建,非債務人所建,307土地有雜草、稻米。
3.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 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 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 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之範圍,拍定 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
4.
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7.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僅得就其有 應有部分之標的聲明優先承買,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