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建物為一樓磚造平房,有多處壁癌,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 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 行查證。拍賣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2.
拍賣範圍不包含建物坐落基地,且拍賣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 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4.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租地建屋)。
5.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 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