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8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78地號上有門牌夢裡 路23號三合院及空地;經債權人之代理人於民國112年8月28日陳報,坐落本件 標的物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門牌:高雄市鳥松區夢裡路23號)為共有人所有。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