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47地號土地上有中興三巷 18號房屋坐落;1183地號土地為中興三巷之巷道。依地籍圖所示1183地號為 1147地號前方之道路用地。
3.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4.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5.
1147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 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1183地號土地為人行步 道,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 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