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1161地號建物(中興五巷11 號)、部分空地;1158地號有建物(中興五巷11號、13號)。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 標的物均為共有。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161地 號上部分係空地,部分係中興五巷11號建物,另1158地號上有門牌中興五巷
4.
115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 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