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既成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注意。
3.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2年10月1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花蓮都市計劃案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執拍賣通知未記載最新之使用地類別為由,向本院 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 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