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2年6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在場共有人表示,債務人未居住 於此,本件不動產現由其他共有人居住,另房屋後方張貼上博門窗之招牌,作為公司登記址,實 則為住家用,門市在別處;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1地號部分為巷道,其上有門牌經國路一段245 巷8號房屋占用,部分疑為隔壁8-1號房屋占用;嗣112年8月4日會測增建部分,據地政人員稱, 741地號土地似為招牌上博企業有限公司之無門牌建物占用,實際究為上開建物或8-1號建物占用 應以鑑界為準,本次測量之增建部分為三樓、四樓,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 行注意查證,且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增建部分即暫編376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4.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5.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
6.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