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鑑價報告所載,521地號地上有建物,522地號為部分建物部分為供通行使用之巷道,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又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法院,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6.
土地之使用分區:521地號係屬第三種住宅區,522地號係屬道路用地。惟實際有無異動,仍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