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2年11月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693地號土地為華興一街87巷巷道之一部分。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再依本 件拍賣693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標示部記載「內含法定空地」。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經本院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50149號)函詢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此筆 土地可否單獨移轉?有無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 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適用?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 所112年3月1日函覆略以「登記機關受理法定空地之移轉登記案件,雖建築 法無其他限制,登記機關仍需審查其移轉行為有無違反其他法令強制或禁 止之規定。是以,法定空地之移轉,尚無建築法授權其他相關辦法予以限 制」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本件有無建築法第11條第3項之 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證,並注意土地有關使用上之限制及建築法規關於 法定空地分割、移轉等限制,倘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6.
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8987號)鑑價報告所附之竹北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第二種住宅 區。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