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停車場之一部,其上畫有 停車格並有編號,土地位置約在停車格編號55號至58號之間。本件係拍賣債務 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2.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