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2年12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72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福興路1175-1號房屋前空地;本件拍賣727地號土 地部分有福興路1175-1號房屋坐落、部分為房屋前空地,且福興路1175-1 號房屋旁之房屋亦疑似占用此筆土地,在場自稱福興路1175-1號房屋住戶 陳○浩稱:債務人為其母,此房屋與旁邊之房屋共用福興路1175-1號門 牌。前開房屋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 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 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 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9.
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 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 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二本件72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 權,惟僅限於對727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此際因72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 有權人對於726地號土地無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726地號土地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