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58-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46號前之人行道;190-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28號巷巷口;191-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 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26號建物之西南方10公尺處之轉角處人行道。191-2 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26號建物西南方5公尺處,其上有 臥龍居寺廟及孫東寶牛排館占用。112年5月19日債務人之繼承人之一陳 報,為74年左右祖先早年有留下一些神明,因此在其上興建官廟,為當時 共有人抽籤決定使用區域,並出錢興建官廟。又經調閱前案資料,共有人 間立有分管協議書,惟現在情形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3.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 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 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 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本件191-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 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