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雜草叢生,內有無墳墓不明;據債權人代 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 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 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如無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人主張優先購買,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 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 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 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trial利: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5.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6.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 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