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2年8月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地政人員在場稱:編號1至4土地無路可達,僅能從遠處眺望,而依空照圖顯示,4筆土地現況 雜草、雜樹叢生;鑑價報告亦登載:編號1至4土地無路可達,僅能依空照圖判 斷為雜木林。應買人請自行查證,編號1至4土地現況由何人使用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六、本次拍賣之編號1至4土地均無路可達,且使用情形所述土地現況均係依空 照圖判斷,編號1至4土地上是否有墳墓等嫌惡設施存在等不明,應買人如 有其他欲明瞭之情形,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土地無法到達或有嫌惡設施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特此提醒。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 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 價金或撤銷拍賣。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 標。
8.
本件網站上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狀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