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
3.
據查封筆錄、鑑定報告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建物屋齡約43年,所坐落土地非拍 賣範圍,拍定後使用土地之權利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查封時債務人未在 場,債務人母親在場,表示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建物除一樓浴廁漏水正僱工修繕及 部分牆壁有些許壁癌外,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特殊情 事。並經本院函詢主管機關,尚查無非自然死亡紀錄、自民國95年救護指揮派遣系統建置 起尚無火災報案紀錄,此前及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則無資料等情事。應買人仍應自 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又本件不動產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 有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拍賣編號2建物(暫編1079建號)為編號1建物(1078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4.
本件拍賣標的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建物共有人,土地所有人如主張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解決,並向本股陳報,逾期不為,法院即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如已起訴,即待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