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生長雜草,其上有瓜棚、廢棄貨櫃屋、鐵桶等占用,實 際占用之人及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事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應買人為共有人,則其 他共有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5.
本件土地之面積依謄本登記內容為205.08平方公尺,惟依本院106年度沙簡 字第365號判決主文內容,被告(共有人)應協同原告,辦理面積更正登記為184 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如對面積有爭執,應以地政機關實際測量結果及民 事實體訴訟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