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80─4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4月24日現場指界查時,據地政人員指出80─4地號上有部分紅磚房占用,其餘為雜木林。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使用土地之權源為何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6.
80─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80─4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8.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