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6地號土地現況部分水池,部分空地,部分土地其尚有不在拍賣範圍內鐵皮棚;
2.
119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水池;131地號土地部分空地(含部分道路)、部分水池;
3.
168─1地號土地均為水池。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玖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6.
拍賣之土地均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六、優先承買權:
7.
、拍賣之土地均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公司定期通知到公司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