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履勘時,1122地號上有門牌號碼大社區中興五 巷二號房屋,部分為中興五巷之道路,另門牌號碼中興五巷一號亦有一小部分 占用。1127地號上有門牌號中興五巷一號等數棟建物,並有一間已崩塌之建 物;1157地號上有門牌號碼之中興五巷五號等數棟建物,上開三筆土地相連。 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 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 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 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